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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-10-4 17:54 mui1134
日本規則(1989)的不合理或錯誤之處

日本規則(1989)的不合理或錯誤之處

第1條(對局):圍棋的目的是爭奪地的多少,從競技開始至第9條“對局停止”時止。雙方在棋盤上較量技藝,至”終盤“為止的整個過程稱為“對局”。
解說:對局的範圍是指在不重開對局的情況下,對弈雙方從初手到接連放棄著手時的“對局停止”時為止。

第8條(地):某一方的活棋所圍住的空點稱為“目”,目以外的空點稱為“單官”。有單官存在的活棋稱為“雙活棋”,雙活棋以外的活棋的目稱為“地”,地的一點即為“一目棋”。

第9條-3對局停止後,一方要求重新開始對局時,必須服從對方有先行下子的權利。

第10條-1: 雙方達成終局協定後,相互把自己地中的對方死棋子取出,加算到提子中。

第13條-1:第9條的有關對局停止後,對局者發現了有效手段,因此而關係到勝負,以至於不能達成終局協定時,雙方都為負。

第13條-2 :對局中棋子移動了位置,並又繼續了對弈,把移動的棋子複歸原位後繼續進行對局。這時,如果對局者對此不能達成協定,雙方告負。
說明:本規則必須基於對局者的良知和相互信賴的精神來加以運用。

以上規則條款或規則說明都存在較大問題。
對“目”、“地”的定義不合理,應將二者定義對調一下。雙活棋所圍空點既然叫目,一空點當然要算一目棋,再者勝負計量單位是地而非目,大家通常說某方勝多少目與規則不符。
大家對單官的理解與單官的定義是不一致的。日本人把單官叫做馱目,在單官處下棋等同於不能增減雙方的地的著手,可能大家都有這種認識:認為收單官是沒有意義的。而事實上,單官不一定沒有價值,在中盤階段某方為了打贏一個緩氣劫,為消除己方或製造對方的劫材,在不能被任何一方圍住的某點下棋,該點符合單官的定義,能說這手棋沒有價值嗎?由此可見,在某種情況下,劫材是有價值的,可轉化為一定數量的地。另外,將雙活棋的公氣點歸入單官也不合理。
不收單官是不合理的。不填單官往往使某些要緊氣後才出現的手段難以實施,只好另行規定由裁判或棋手提醒對方某點不是目,並要求對方在該處補棋。按常理,棋手想在什麼地方下棋不是由裁判或對手說了算,中國有句古話“己所不欲,勿施於人”,此規定是己所不能,強施於人,與日本規則強調的推行棋道不符。

第10條-1的規定難以令人信服,且易引起糾紛,如某方堅決不認可自己的部分死棋,對方又不能收氣損目(嚴格的說是損地),現行日本規則無法解決該問題,其根本原因在於以地為勝負計量單位同時又允許放棄著手。雙活棋所圍空點不算地,其中如有死子只能收氣提取之以便增地。收氣提取必死之子,一會是損地,一會又是增地,不能統一。

第9條-3是錯誤的規定,對局停止後,對要求重新開局應有一定的限制,如果某方要求重開局且雙方均放棄著手,對局又停止,再次要求重開局,如此一來無法終局,而規則對此未作規定。再者,應由要求重開局一方先行著子,且不能放棄著子權利,如有改變對局結果的手段,先提出重開局者當然是先發現該手段的人,對局曾經停止,說明對方沒並發現或認為沒有該手段,當然不能由對方先下,如果沒有手段而提出重開局,在對方沒有劫材的情況下就會損目,如對方有劫材,只要正常應對,也不能減少對方的目數。
重開對局及類似的提法不妥,不知是原文本意還翻譯失誤。重開對局意為該局作廢,開始一個新的棋局。應叫恢復對局為妥。

對於第13條-2之規定,不同的人可能會有不同的看法,筆者認為不必將移動的棋子複歸原位,繼續對弈,如屬客觀原因(如無意掉落、棋枰上濺上了水、棋子破損需要更換)需要移動棋子,經裁判或對方同意後立即進行,對其他故意行為制定處罰條例,比如直接判負、複歸原位後繼續對弈並扣除若干目,但前提是裁判或對方必須在移動棋子的時候直接提出來,雖說移動棋子是不對的,但裁判員和對方在當時沒發現並指出也有一定責任,這就好比是在足球比賽中某位球員犯規,誰也沒發現並提出來,而在過後通過錄影發現了,總不能恢復到犯規時重踢吧!如果不是棋手的原因造成棋子移動,應由組織者承擔責任,判雙方負顯然不合理。
如果規則的執行必須依賴於參與者的良知和信賴,此規則必然是不完善的規則,甚至可說不是規則,對於真正完善合理的規則而言,以上聲明乃是畫蛇添足之舉,不完善的日本規則作此聲明實屬無奈,由此可知,規則制定者也知該規則存在不少缺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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